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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国关于回收废旧电池的政策法律
来源:全球电池网 日期:2013-7-12 作者:全球电池网 点击:

随着电池业的高速发展,电池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全球电池网小编在此盘点了我国关于回收废旧电池的各项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2003年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联合下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上面所指的电池即是此类,国家现在不提倡集中处理,与普通垃圾零散丢弃比集中处理更有利于环保。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以及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商标的商家,都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上述电池重金属含量高,故在垃圾分类中归于危险废物中的重金属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回收与处置进行了规定,即更换时应尽量交付商家处理,避免造成污染。如无商家回收的,应当用封闭较好的物品包装好,再贴上“废旧电池”字样标识,投放于可回收垃圾箱,便于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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