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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锂电池登机有讲究
来源:网络来源 日期:2010-12-9 作者:全球电池网 点击:

楚天都市报讯 昨日,一名旅客在武汉天河机场乘坐航班前往昆明时,因携带多块摄像机备用锂电池,过安检时“卡壳”受阻,险些误了航班。

当天下午,该乘客行李在安检通道检查时,被发现有4块摄像机备用锂电池,额定能量均为140瓦特小时。按规定,携带数量不超过两块,且必须单独包装防止短路,并要征得承运人同意。为不影响登机,该乘客只好委托安检代为转交他人,总算登机成行。

机场安检部门提醒,根据民航局《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乘机携带备用锂电池,只能带入客舱,不能托运,且锂电池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如果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每人次携带不超过2块,每块单独包装,防止短路,并且在征得航空公司承运人的同意后,方能成行;超过160wh,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

2009年1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针对危险性货物的安全航空货运颁布最新生效版本的技术说明,国际航航空货运输协会IATA 也在2009年发布第50版的危险品规则,中国民航总局(CAAC)据此也发布了中国新版《锂电池航航空货运输规范》(MH/T 1020-2009),以此替代之前发布的2007版,并将最新版本发至各大航空公司,要求其按照2009年版《规范》对锂电池航航空货运输进行安全管理。

附:2009年版《锂电池航航空货运输规范》 

航空货运限制条件

1、除原型样品锂电池外,任一型号的锂电池,无论作为危险货物还是非限制性货物,单独运输还是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在交付航航空货运输前,均应通过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2、当某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与已通过测试的同一型号锂电池具有以下任一差别时,应被视为新型号,即需重新进行UN38.3测试: → 阴极、阳极或电解液的质量有大于20%或大于0.1g的改变,以较大者为准
   → 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改变

批准运输

原型样品锂电池应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方可根据ICAO 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 TI)和IATA《危险品规则》(以下简称IATA DGR)特殊规定A88的相关要求进行航航空货运输。

禁止运输

1、任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如果既未通过UN38.3测试,也没有批准文件,不予航空货运;

2、锂金属电池(UN3090和UN3091)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液态阴极含有SO2、磺酰氯、亚硫酰氯的锂电池芯当放电至开路电压低于下列2个电压之中较低者,或含有一个或更多个此类电池芯的电池,不予航空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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