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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偷航标灯电池罪加一等
来源:东莞日报 日期:2009-6-10 点击:

东莞时间网讯 “航标灯可是船舶航行的眼睛啊,他们破坏了航标灯,就好比挖了这双眼睛,你说该不该严惩?”昨日下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三楼审判庭的旁听席上,东莞航道局石龙航道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一边说,一边盯着相继进场的梁某桃和刘某康——这两个犯罪嫌疑人都长得又高又壮,但是看见那么多长枪短炮对着自己,忙蜷着身体,眼睛都不敢抬一下。

据公诉机关称,去年8月到11月,梁某桃、刘某康两人多次到万江、洪梅、望牛墩等镇街盗窃航标灯电池等物品。每次盗窃的地点都在大桥的桥面,二人在桥面上找到航标灯之后,用一种叫套筒的工具卸下航标灯电池,然后卖给收购站。以同样的手法,两人共作案10起,盗取了31个航标灯电池和一个不锈钢桥涵标牌。

庭审时,两个犯罪嫌疑人都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当听到公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起诉自己时,梁某桃顿时睁大了眼睛,他盯着法官重复了3遍:“我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我以为那就是一些电池,卖几十块钱去买点毒品……如果我们知道那些航标灯电池那么重要,绝对不会去偷的……”

经过合议之后,法官当庭宣判梁某桃和刘某康破坏交通设施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年。两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点评

偷航标灯电池为何罪加一等?

普通的盗窃,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什么最后蹲牢的时间会相差这么多?
主审法官说,航标灯是重要的水上安全标志,破坏航标设施,轻则导致船舶搁浅,重则导致船舶触礁沉没,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梁刘二人盗窃航标灯电池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船只的安全航行,所以要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比如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等,都是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都要严惩。”主审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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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人偷航标可拨86611753报警

“我们遇到最严重的一次,是去年年底洪屋涡水道有3座过河岸标被人连根拔走。这种标杆有7米长,100公斤重,没有大型设备是偷不走的。这些盗窃太猖狂了。”

昨天下午,东莞航道局石龙航道分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4月份以来,我市航道上被盗的航标电池有357个,还有一大批桥涵标牌、太阳能电池板、航标用铁梯被盗,导致151座航标失常。今年1月至今,该分局辖区内已发生20宗航标被盗案件。

该负责人说,航道局已经开始对航标进行升级,比如将大部分航标灯电池换成一种一次性封闭的新型电池,而这种电池废品站无法收购。“我们也在配合公安部门对盗窃航标犯罪活动进行专项打击行动。希望市民支持我们,发现有人破坏航标,打110或者86611753报警。”

(编辑:全球电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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