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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企业打赢美国官司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日期:2009-4-21 作者: 点击:

即将到来的4月25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这个知识产权日对于中国电池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非同寻常,也是刻骨铭心的日子。

美国当地时间2009年3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公告,拒绝美国劲量公司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提起申诉的要求。这表明劲量公司的无汞碱锰电池709号专利无效已成定局,同时也标志着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领导的中方企业联合应诉美国劲量公司709专利案,至此已经走完了所有的程序,中方企业联合应诉取得了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彻底胜利。

2003年4月27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ITC申请,启动对包括中国9家企业在内的全球24家电池生产企业进行337碱锰电池调查案。从此,一场旷日持久的“贸易战”将中国的电池生产企业推上了艰辛的应诉和维权之路。

记者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了解到,从2003年4月27日美国劲量公司提出337调查申请起算,至2009年3月23日,历时约6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国内骨干企业联合应诉,从初裁的失败,到提出复议取得胜利,而后连续三轮应对劲量公司的上诉,中方企业连续胜诉。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法律大决战中,中方企业历经艰难,几经曲折,坚持不懈,团结合作,反败为胜,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就这场官司的曲折和复杂性而言,胜诉的结果也堪称是一个来之不易并将载入史册的胜利。

如今,回顾该案的整个应诉过程,无论从应诉工作模式,还是案情的曲折复杂性,都有许多值得总结的东西。在整个应诉过程中,在每一个关键时刻,协会组织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用团结的合力化解危机
  
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敬忠介绍,337调查的特点是费用大、制裁狠。一个产品涉及一个行业,一旦败诉,整个行业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外,并延伸到其他市场,甚至整个行业都可能被封杀。
王敬忠告诉记者:“在6年的应诉过程中,协会总共经历和化解了5次重大危机。”
第一次危机袭来是突然遭遇国外起诉。原告经过长期策划,别有用心地选择了2003年4月27日申请立案。当时我国正值“非典”盛行和五一长假期间,全国基本处于“戒备”状态,难以组织会议,这对我方的应诉工作造成极大的难度。面对突如其来的国外专利案,协会紧急动员,多方联系,在各地都不敢接待会议的情况下,得到了宁波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在采取隔离和医务保障条件下,于2003年5月27日在宁波召开了应对美国337调查动员会,统一了思想,并在会上成立了应诉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选择了律师事务所。

第二次是成功解决了费用危机。由于337案件的应诉费用很高,以往我国其他行业在应诉过程中,往往由于费用分摊问题上不一致而使应诉夭折。为了解决费用问题,电池协会提出了费用分摊的3个原则:根据企业出口量多少、生产规模大小及市场开拓潜力和为行业所做贡献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为帮助应诉企业减轻费用负担,协会在全行业进行了动员,由不是被告的其他企业承担了30%的费用,顺利解决了应诉费用的问题。

第三次危机是突遭釜底抽薪,中外联合应诉阵线被瓦解,中方企业孤军奋战。当初为了增加胜诉的把握,我方律师与其他国家被告企业的律师组成了应诉联盟,并进行分工,证据共享。但原告在临近开庭之际,采取釜底抽薪的计谋得逞,先后与日本、新加坡等部分企业达成和解,并与这些企业签署了证人证据不能与中国企业共享的协议,就此瓦解了联合应诉阵线,使中方证据和证人缺失。在这种极其不利的条件下,电池协会紧急动员各方力量,在开庭前夕,终于找齐了证人和证据,使得这场被对方认为中方“不战自败”的官司得以顺利进行下去。

第四次危机是反对置于死地的和解条件。在案件应诉进行过程中,为减少费用,中方曾建议律师与原告方探讨和解的可能性,但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是:中方要先付数百万美元赔偿费,再对每个电池征收三美分专利费,而中方企业出口美国的电池实际利润每个只有一美分,对方提出的这种苛刻条件其实就是要将我方企业“置于死地”的一个和解条件。对于这样无理的和解条件,能不能接受?当时有些部门和企业对胜诉信心不足,意见不一,认为“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建议让个别企业接受这个和解条件。但电池协会则认为:如果接受了这个和解条件,就意味着惨败,并且个别企业接受了和解,也就意味着应诉团队的瓦解。协会要求企业以大局为重,不能单独和解,在协会的协调下,应诉企业坚定了把官司打到底的决心。

第五次危机是初裁败诉。2004年6月2日美国ITC布洛克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裁定我方败诉。初裁败诉,对我方企业打击很大。根据以往案例,初裁败诉,再扳过来的可能性非常小。要不要上诉?官司是否还继续打下去?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电池协会冷静引导企业,分析了我方抗辩理由,认为我方理由充分,而初裁并没有就我方提出的理由进行裁决,显失公正。在协会的引导下,应诉企业再次统一了认识,坚决要求上诉。2004年6月14日,我方企业向ITC提出了复议的要求。

在我方律师强有力的抗辩下,2004年10月4日,美国ITC复议我方胜诉。胜诉后,对方感慨地说有3个没想到:没想到中方会应诉;没想到中方是协会组织联合应诉;没想到中方会一直坚持打下去。王敬忠说:“正是这3个没想到,让中方企业峰回路转,最终反败为胜”。
  
重视专利与产业预警
  
王敬忠告诉记者:这次应诉最深刻的经验与体会就是,面临挑战,企业要敢于应诉和善于应诉。不应诉只有死路一条,敢于应诉才有获胜的希望。在应诉过程中,要精心准备,分析和寻找对方的薄弱点,争取获胜的机会。在电池337调查案应诉工作中,电池协会探索了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为我国其他行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在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中国企业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联合起来,积极应对,才能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由于行业协会熟悉产品技术、行业和企业情况,能够动员和协调全行业一致行动,所以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引导和整合各方资源的积极作用。

此外,要鼓励和提倡技术创新,重视专利的申请,建立行业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战略,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尽管中国企业赢了官司,但王敬忠现在最想做的事就是要向政府相关部门呼吁,尽快建立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在今后应对贸易和技术壁垒中,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相关行业开展如下工作:首先要制定应对贸易和技术壁垒的实施细则,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应诉基金,并规范管理和使用。二要确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在信息和专利查询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在实施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过程中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和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培育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四是支持行业协会建立数据库,利用有限财力,建立产业安全监控预警机制,整合行业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并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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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美国“337条款”调查可以由厂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动。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

(编辑:全球电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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